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志愿者管理,推动总会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总会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总会注册登记、志愿参加服务活动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第三条 总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为总会自身及在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日常慈善等活动中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四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自身保护、表彰激励等权益。第五条 总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记录及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志愿者分类与条件第五条 总会志愿者按服务期限分为短期志愿者(指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志愿者);长期志愿者(指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志…
据山东省民政厅网站消息,截至2015年底,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4.56万个,其中有行业协会商会5292个、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1.17万个、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4535个、农村经济专业协会2226个。按照中央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山东省民政厅不断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积极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平台,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一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机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大力培育发展扶贫类社会组织,优先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优化登记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安排入住孵化基地,给予项目、资金等支持。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动扶贫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在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资金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脱贫。二是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平台。举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贫困县区发展座谈会,鼓励和支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积极开展“学雷锋送温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