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林助学慈善基金会

Shandong Guolin student Charity Foundation

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4-10-30 16:04:17      点击次数:10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1.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国林助学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为规范本会理事机构的议事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依据欧美议事的经典著作“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台湾内政部门1960年《议事规范》、“国际狮子会台湾分会议事规则”等撰写而成。

二、会议的定义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聚集,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
  

三、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四、会议规范的基本精神
1.尊重人格;               2.充分沟通;            3.尊重少数; 
4.服从多数;               5.会众平等;            6.讲求效率。 

五、会议的功能 
1.汇聚资源及智能;                         2.互补激励、增进体谅; 
3.分工合作、相互支持;                     4.集思广益、解决问题。 

六、会议的召集 
1、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2次,每次会议前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a.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b.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c.监事提议时。
3、本基金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4、本理事每年至少要参加2次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如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提请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七、七、人数不足问题 
会议规范第五条:因出席人缺席未达开会人数者,如有候补人列席,应依次递补。 
会议进行中,经理事长或理事提出人数问题时,理事长应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至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人数不足,理事长应宣布散会或改开座谈会,但无人提出人数问题时,会议仍照常进行。在谈话会中,如开会人数符合规定时,应继续进行会议。 

八、理事会的职权

1.制订本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方案;
2.制订本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决定本基金会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本基金会基本管理制度;
5.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管理人员;
6.拟订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理事长的任务 
1.理事长应按时宣布开会及散会或休息;  
2.维持会场秩序,并确保议事规则之遵行。 

十、理事长发言与表决  
理事长对于讨论事项,以不参与讨论为原则,如要发言,必须声明离开理事长的地位。由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取得发言权。 

十一、理事长宣布休息情况 
1.议程上有明列时; 
2.会场上出席者失仪时;
3.讨论议案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时; 
4.会议时间超过二小时; 
5.会场上有偶发状况,如:邻近失火、有人休克。 

十二、理事长对哪些动议有裁定权 
1.权宜问题;              2.秩序问题;              3.会议询问; 
4.休息动议;              5.停止讨论动议;          6.分开动议; 
7.表决方式动议。 

十三、发言者应注意的发言程序与技巧 
如何请求发言: 
1.一般性:
a.举手示意理事长,请求发言; 
b.明确声明发言的动议或建议性质,是赞成或反对; 
c.发言时间以不超过五分钟为原则。 
2.特殊性:勿须请求发言,可直接中断他人发言。 
如:偶发动议中的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申诉动议。 
发言技巧: 
1.明确声明发言性质; 
2.简洁归纳重点; 
3.发言要切题; 
4.说明要具体,具有充分的信心。 

十四、提案的提出、副署及撤回

动议的书面形式称为提案,须有理事副署才能成立。未宣布讨论前,提案人征求副署人同意才能撤回提案。宣布讨论后除征得副署人同意外,还须由理事长征得全体理事无异议后才能执行提案。经过修正的提案不得撤回。 

十五、动议的提出、附议及撤回  
动议的口头形式称为动议,须有理事附议才能成立。动议者不可自行附议,理事长对出席者提出的动议应自行附议,其收回程序与提案相同。经过修正的动议不得撤回。 

十六、动议的程序及处理原则 
1.动议程序: 
a.请求发言地位; 
b.理事长承认动议者的发言地位;
c.明确表明动议; 
d.理事长转述动议内容,并征求附议; 
e.交付讨论;
f.决议。 
2.动议处理原则:
动议的讨论应秉一时一事原则,在同一时间不得讨论二次动议。 

十七、表决 
表决方式:
1.举手表决; 
2.起立表决; 
3.正反两方分立表决;
4.唱名表决;
5.投票表决(对事记名、对人无记名)。 
表决应由理事长就上述方式择一行之,但出席人有异议时,应征求多数意见再决定。出席理事对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可以提出权宜问题,经理事长认可重新发起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十八、通过与无异议认可 
1.通过:以表决方式获得多数赞同者。 
2.无异议认可:议案进行由理事长征询会场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仍需讨论及表决,但经理事长征询无异议并已宣布认可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无异议认可的效力与表决通过相同。 

十九、正式会议议程范例 
1.报告出席人数;
2.理事长宣布开会;
3.通过本次会议议程;
4.通过上次会议记录(若为第一次会议,此项从略); 
5.报告事项: 
a.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无此项报告者从略); 
b.委员会或委员报告; 
c.其它报告; 
6.讨论事项; 
7.临时动议; 
8.选举(无此项目从略); 
9.散会。 
会议可视需要在会前增加理事长致词、介绍贵宾等议程,或在通过本次会议议程时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议程。 

二十、会议记录 
开会应有议事记录,其主要项目如下: 
1.会议名称及会次;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4.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5.列席人姓名;
6.请假人姓名; 
7.理事长姓名;
8.记录人姓名;
9.报告事项;
10.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无此项目者,从略); 
11.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 
12.其它重要事项。 
议事记录应由理事长及记录人分别签名。 
各该会议需设置记录委员会,专职核对记录事宜,如有异议,应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十一、动议种类与定义 
1.主动议:不附属于任何动议,独立存在的动议。 
2.附属动议:附属于其他动议,以改变其附属的主动议的内容或处理方式为目的的动议。 
3.偶发动议:对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的问题提出的动议。 
动议的优先次序:附属动议优于主动议,偶发动议又优于附属动议。 

二十二、主动议 
1. 一般主动议:由理事长宣布讨论的新事件,该事件具有实质内容,经附议或副署提案成立。 
2. 特别主动议:讨论非实质问题且独立存在的动议。 
a. 复议动议。(议案经表决通过否决后,如因形势有变或发现新资料需要重新研讨时,应提请复议。) 
b. 取消动议。(议案经决议后有下列情形应取消动议:1.时效性已过。2.能力不足,无法完成。) 
c. 抽出动议。(议案经搁置须再提出讨论时应提出该动议,并从被搁置开始时进行讨论。) 
d. 预定议程动议。(为预先设定日后会议议程而发起的动议。) 

二十三、附属动议: 
1. 散会动议。(为结束会议而进行的动议。) 
2. 搁置动议。(为抵制议事进行或因议案资料附件不齐全或人员应到未到,而提出全部议案搁置或部份搁置的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3. 停止讨论动议。(议案讨论冗长且无交集,理事长应裁定停止讨论,或由出席人提出本动议。) 
4. 延期讨论动议。(因议案资料附件不齐全或人员应到未到,应提出本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5. 付委动议。(议案讨论冗长且无交集或须由专门单位或专人负责企划提出本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6. 修正动议。(议案进行讨论若认为案由、说明、办法等内容的文字用词不妥,可就文字进行修改等动议,分甲式与乙式两种,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7. 无期延期动议。(议案进行讨论若认为该案无讨论的必要就应提出本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动议一经通过视同打消该案。) 

二十四、偶发动议 
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问题,应提出偶发动议,该动议具救援性质: 
1. 权宜问题。(对于会场偶发的紧急事件,足以影响会场全体或个人权利的,应提出权宜问题。例如:会场发生喧扰,应提请理事长制止。)
2. 秩序问题。(对于议题进行中发生的错误,或其它事件,足以破坏议事之秩序的,应提出秩序问题。例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应请求理事长纠正。)  
3. 会议询问。(议事进行中对议案内容或发言内容或议事规则或与该案有关的规章,有不明或疑惑者应提出疑惑,由理事长答复或由理事长邀请相关者答复。)  
4. 收回动议。(对提案或动议无意进行讨论时可执行。)  
5. 分开动议。(对复杂难理的议案可执行该动议,帮助出席人厘清议案内容。) 
6. 申诉动议。(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适当与否,不经讨论,由理事长径自裁定,不服理事长裁定的人,应提出申诉。申诉须有附议方可成立。)  
7. 变更议程动议。(会议经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后,若有紧急重大事件须立即讨论的,应于当案讨论决议后提出该动议,但须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执行。)  
8. 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分的动议。(议案决议因受制于某部分议事规则而无法决定时,可执行该动议。) 
9. 讨论方式动议。(理事长可自行裁定讨论方式,出席人若不满意得依现实需求,就采取何种讨论方式提出动议,经多数同意即可采用。)  
10. 表决方式动议。(理事长可自行裁定表决方式,出席人若不满意得依现实需求,就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提出动议,经多数同意即可采用。)  
理事长处理偶发动议以权宜问题最优先,秩序问题次之,会议询问再次之,再之为申诉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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