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1.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国林助学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为规范本会理事机构的议事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依据欧美议事的经典著作“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台湾内政部门1960年《议事规范》、“国际狮子会台湾分会议事规则”等撰写而成。
二、会议的定义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聚集,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
三、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四、会议规范的基本精神
1.尊重人格; 2.充分沟通; 3.尊重少数;
4.服从多数; 5.会众平等; 6.讲求效率。
五、会议的功能
1.汇聚资源及智能; 2.互补激励、增进体谅;
3.分工合作、相互支持; 4.集思广益、解决问题。
六、会议的召集
1、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2次,每次会议前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a.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b.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c.监事提议时。
3、本基金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4、本理事每年至少要参加2次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如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提请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七、七、人数不足问题
会议规范第五条:因出席人缺席未达开会人数者,如有候补人列席,应依次递补。
会议进行中,经理事长或理事提出人数问题时,理事长应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至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人数不足,理事长应宣布散会或改开座谈会,但无人提出人数问题时,会议仍照常进行。在谈话会中,如开会人数符合规定时,应继续进行会议。
八、理事会的职权
1.制订本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方案;
2.制订本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决定本基金会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本基金会基本管理制度;
5.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管理人员;
6.拟订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理事长的任务
1.理事长应按时宣布开会及散会或休息;
2.维持会场秩序,并确保议事规则之遵行。
十、理事长发言与表决
理事长对于讨论事项,以不参与讨论为原则,如要发言,必须声明离开理事长的地位。由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取得发言权。
十一、理事长宣布休息情况
1.议程上有明列时;
2.会场上出席者失仪时;
3.讨论议案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时;
4.会议时间超过二小时;
5.会场上有偶发状况,如:邻近失火、有人休克。
十二、理事长对哪些动议有裁定权
1.权宜问题; 2.秩序问题; 3.会议询问;
4.休息动议; 5.停止讨论动议; 6.分开动议;
7.表决方式动议。
十三、发言者应注意的发言程序与技巧
如何请求发言:
1.一般性:
a.举手示意理事长,请求发言;
b.明确声明发言的动议或建议性质,是赞成或反对;
c.发言时间以不超过五分钟为原则。
2.特殊性:勿须请求发言,可直接中断他人发言。
如:偶发动议中的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申诉动议。
发言技巧:
1.明确声明发言性质;
2.简洁归纳重点;
3.发言要切题;
4.说明要具体,具有充分的信心。
十四、提案的提出、副署及撤回
动议的书面形式称为提案,须有理事副署才能成立。未宣布讨论前,提案人征求副署人同意才能撤回提案。宣布讨论后除征得副署人同意外,还须由理事长征得全体理事无异议后才能执行提案。经过修正的提案不得撤回。
十五、动议的提出、附议及撤回
动议的口头形式称为动议,须有理事附议才能成立。动议者不可自行附议,理事长对出席者提出的动议应自行附议,其收回程序与提案相同。经过修正的动议不得撤回。
十六、动议的程序及处理原则
1.动议程序:
a.请求发言地位;
b.理事长承认动议者的发言地位;
c.明确表明动议;
d.理事长转述动议内容,并征求附议;
e.交付讨论;
f.决议。
2.动议处理原则:
动议的讨论应秉一时一事原则,在同一时间不得讨论二次动议。
十七、表决
表决方式:
1.举手表决;
2.起立表决;
3.正反两方分立表决;
4.唱名表决;
5.投票表决(对事记名、对人无记名)。
表决应由理事长就上述方式择一行之,但出席人有异议时,应征求多数意见再决定。出席理事对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可以提出权宜问题,经理事长认可重新发起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十八、通过与无异议认可
1.通过:以表决方式获得多数赞同者。
2.无异议认可:议案进行由理事长征询会场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仍需讨论及表决,但经理事长征询无异议并已宣布认可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无异议认可的效力与表决通过相同。
十九、正式会议议程范例
1.报告出席人数;
2.理事长宣布开会;
3.通过本次会议议程;
4.通过上次会议记录(若为第一次会议,此项从略);
5.报告事项:
a.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无此项报告者从略);
b.委员会或委员报告;
c.其它报告;
6.讨论事项;
7.临时动议;
8.选举(无此项目从略);
9.散会。
会议可视需要在会前增加理事长致词、介绍贵宾等议程,或在通过本次会议议程时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议程。
二十、会议记录
开会应有议事记录,其主要项目如下:
1.会议名称及会次;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4.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5.列席人姓名;
6.请假人姓名;
7.理事长姓名;
8.记录人姓名;
9.报告事项;
10.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无此项目者,从略);
11.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
12.其它重要事项。
议事记录应由理事长及记录人分别签名。
各该会议需设置记录委员会,专职核对记录事宜,如有异议,应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十一、动议种类与定义
1.主动议:不附属于任何动议,独立存在的动议。
2.附属动议:附属于其他动议,以改变其附属的主动议的内容或处理方式为目的的动议。
3.偶发动议:对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的问题提出的动议。
动议的优先次序:附属动议优于主动议,偶发动议又优于附属动议。
二十二、主动议
1. 一般主动议:由理事长宣布讨论的新事件,该事件具有实质内容,经附议或副署提案成立。
2. 特别主动议:讨论非实质问题且独立存在的动议。
a. 复议动议。(议案经表决通过否决后,如因形势有变或发现新资料需要重新研讨时,应提请复议。)
b. 取消动议。(议案经决议后有下列情形应取消动议:1.时效性已过。2.能力不足,无法完成。)
c. 抽出动议。(议案经搁置须再提出讨论时应提出该动议,并从被搁置开始时进行讨论。)
d. 预定议程动议。(为预先设定日后会议议程而发起的动议。)
二十三、附属动议:
1. 散会动议。(为结束会议而进行的动议。)
2. 搁置动议。(为抵制议事进行或因议案资料附件不齐全或人员应到未到,而提出全部议案搁置或部份搁置的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3. 停止讨论动议。(议案讨论冗长且无交集,理事长应裁定停止讨论,或由出席人提出本动议。)
4. 延期讨论动议。(因议案资料附件不齐全或人员应到未到,应提出本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5. 付委动议。(议案讨论冗长且无交集或须由专门单位或专人负责企划提出本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6. 修正动议。(议案进行讨论若认为案由、说明、办法等内容的文字用词不妥,可就文字进行修改等动议,分甲式与乙式两种,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
7. 无期延期动议。(议案进行讨论若认为该案无讨论的必要就应提出本动议,一经附议即成立讨论,动议一经通过视同打消该案。)
二十四、偶发动议
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问题,应提出偶发动议,该动议具救援性质:
1. 权宜问题。(对于会场偶发的紧急事件,足以影响会场全体或个人权利的,应提出权宜问题。例如:会场发生喧扰,应提请理事长制止。)
2. 秩序问题。(对于议题进行中发生的错误,或其它事件,足以破坏议事之秩序的,应提出秩序问题。例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应请求理事长纠正。)
3. 会议询问。(议事进行中对议案内容或发言内容或议事规则或与该案有关的规章,有不明或疑惑者应提出疑惑,由理事长答复或由理事长邀请相关者答复。)
4. 收回动议。(对提案或动议无意进行讨论时可执行。)
5. 分开动议。(对复杂难理的议案可执行该动议,帮助出席人厘清议案内容。)
6. 申诉动议。(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适当与否,不经讨论,由理事长径自裁定,不服理事长裁定的人,应提出申诉。申诉须有附议方可成立。)
7. 变更议程动议。(会议经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后,若有紧急重大事件须立即讨论的,应于当案讨论决议后提出该动议,但须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执行。)
8. 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分的动议。(议案决议因受制于某部分议事规则而无法决定时,可执行该动议。)
9. 讨论方式动议。(理事长可自行裁定讨论方式,出席人若不满意得依现实需求,就采取何种讨论方式提出动议,经多数同意即可采用。)
10. 表决方式动议。(理事长可自行裁定表决方式,出席人若不满意得依现实需求,就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提出动议,经多数同意即可采用。)
理事长处理偶发动议以权宜问题最优先,秩序问题次之,会议询问再次之,再之为申诉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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